2004年6月,某業主攜帶20萬元現金在住宅小區門口遭歹徒搶劫,而距離事發地僅10余米的物業管理公司保安人員沒能及時攔截劫匪。該業主被搶劫后,一紙訴狀將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悉數賠償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8萬元。物業管理公司認為,這些個案其實與住宅家中失竊的個案性質是一樣的。一般情況下物業公司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,因為,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與業主、住戶之間不存在人身、財產的保管關系。不應擔負賠償責任,雙方爭論激烈。 案例分析: 應該說,業主、住戶明白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存在人身、財產的保管或保險關系。但是,如果案發時,物業管理公司的員工近在咫尺,卻裝作視而不見,袖手旁觀,不敢挺身而出與歹徒搏斗,那就應該受到輿論的譴責,物業公司也應給其以紀律處分和行政處罰。而這種處分和處罰的目的就是為了弘揚見義勇為,抵制邪惡的正氣,倡導敢于同違法分子作斗爭的價值取向,并非具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義務。畢竟,法律是法律,道德是道德。物業公司的員工不敢挺身而出與歹徒搏斗,會受到道德的譴責,但他卻可以不負任何法律責任。但是物業管理公司應負責一部分賠償的,這個責任不是民事法律的賠償責任,而是行政管理上安全防范的行政法律責任,應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的法律、法規給予警告、通報、罰款、吊銷有關物業管理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。為了確保業主、住戶的安全,防止突發事件給業主造成的傷害,躲避不可預測的風險,一方面物業管理公司要經常告誡、提醒業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識,以免讓歹徒有機可乘。一旦發生搶劫后,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。同時物業管理公司也應該增加保安人員以及保安巡邏次數,加強安全防范的力度和措施,有效的防止案件的發生。另一方面,在此同樣建議物業管理公司最好購買公眾責任保險,將所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。萬一發生因物業管理公司疏忽或過失行為而導致業主、住戶等其他人員利益受到損害時,也可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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